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232号建议的答复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25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规范月子会所行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月子会所作为一种新兴业态,是生活服务和医疗保健服务之间的交叉,开展的服务内容差异较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仅从事母婴生活照料服务的月子会所不应当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范围。月子会所拟从事诊疗活动,应当申请设立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范围。

2015年10月,我委支持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制定《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对月子会所的服务质量、卫生安全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促进月子会所行业自律。根据国务院放管服的工作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监管,启动产后保健规范制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产后保健服务进行规范。目前,我委已完成《产后保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了有关领域专家和部分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意见,将根据相关政策调整,修改完善后进一步征求地方意见,争取尽快印发。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家政、母婴护理领域标准化工作。近年来,先后实施《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GB/T33855-2017 )、《家政服务 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GB/T31771-2015 )、《家庭育婴服务基本要求》(GB/T28918-2012)等多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同时,在母婴服务领域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国家标准的实施以及试点示范的开展,对规范母婴保健服务场所发展、提升母婴护理服务质量起到明显推动作用,发挥了积极示范效应。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尽快明确月子会所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月子会所开展的服务内容差异较大,许多月子会所仅开展母婴生活照料服务,并未开展医疗保健活动。我们认为,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按照法定职责对相关机构从事医疗保健活动进行监管。

(二)关于强力推进母婴护理行业标准规范的执行。市场监管总局遵循标准化改革的总体思路,月子会所作为新兴服务业态,可以先期引导制定团体标准,发挥市场能动性和活力,不宜立即制定强制性标准。

(三)关于月子会所设置医疗机构的问题。月子会所如拟从事诊疗活动,应当申请设立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范围。相关医师、护士按照规定注册并在医疗机构执业。

三、下一步工作

您的建议对规范月子会所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吸收。下一步,我们将尽快完善并印发《产后保健工作规范》,对各级各类机构开展产后保健服务活动进一步进行规范和监管。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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