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家卫健委公布了《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其中提出,养老机构可探索将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交由签约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同时,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与周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签约合作。
该指南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的签约合作服务,其中两种情形分别为:医疗卫生机构与没有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医疗卫生机构与已经设置医疗卫生机构但尚不能满足入住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养老服务机构可按“就近就便、需求服务匹配”等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意向签约的医疗卫生机构,并经双方协商同意,确定医疗卫生服务合作内容及合作经费。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与周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签约合作。
在服务方式上,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可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医疗卫生人员上门,也可根据需求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分院或门诊部,安排医疗卫生人员常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在符合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养老机构可探索将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交由签约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
签约后,医疗卫生机构应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例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诊疗服务、医疗康复服务、医疗护理服务、中医药服务、精神卫生服务、安宁疗护服务、家庭病床服务、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服务、双向转诊服务、药事管理指导、专业培训、传染病防控和院内感染风险控制指导和远程医疗服务等。具体来说,可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型与资质有所侧重地提供相关服务,如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可重点提供疾病诊疗、中医药服务、急诊急救绿色通道、专业培训等服务,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院(站、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可重点提供医疗康复、医疗护理、安宁疗护、专业培训等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重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诊疗、中医药服务、家庭病床、专业培训等服务。同时,医疗卫生机构还可与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双向转诊、远程医疗服务。
此外,诊疗过程中若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应协助签约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及其亲属协商沟通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