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护 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 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为规 范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 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按照实施健康中国 战略总体要求,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扣护理领域主要矛盾和关 键问题,突出补短板、强弱项,创新护理模式,扩大服务供给,提高 服务效率,规范服务行为,保障质量安全,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 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二)工作目标。经过一年左右的试点,在“互联网+医疗健康” 的背景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管理制度、服 务模式、服务规范以及运行机制等。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带动示范作
用,形成可复制的有益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规范引导“互联 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护理服务供给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获得感 显著增强。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开展,规范服务。“互联网+护理服务”要以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为基础,坚持“线上线下,同质管理”的原则,确保有关服 务规范开展,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和护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满足需求。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健康特征和对 护理服务迫切需求,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统筹发展机构护理、社 区护理和居家护理服务,增加护理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 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三)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创新护理服务模式,探索培育护理 服务新型业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遵循市场规律,激发市场活 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切实保障质量安全。
(四)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结合本地实际 和护理工作特点规律,科学稳妥、循序渐进地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 结,不断调整,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三、试点内容
(一)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主体。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 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
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 务”,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 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 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二)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对象。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 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 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三)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试点地区应当结合实际, 在调查研究群众服务需求,充分评估环境因素和执业风险的基础上, 组织制订本地区“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
(四)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为。试点医疗机构在提供“互 联网+护理服务”前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 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可派出具 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
(五)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试点地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试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 范等,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规 范,如护理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 医学文书书写管理规定、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废 物处置流程、居家护理服务流程、纠纷投诉处理程序、不良事件防范 和处置流程、相关服务规范和技术指南等。
(六)加强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的管理。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 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 合作机制。
(七)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责任。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 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签订合作协议。
(八)积极防控和应对“互联网+护理服务”风险。试点地区和试 点医疗机构要总结部分地方前期探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经 验做法,并借鉴互联网+其他行业的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措施。
(九)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机制。试点地区应 当结合实际供给需求,发挥市场议价机制,参照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收 费标准,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 动报酬等因素,探索建立价格和相关支付保障机制。
四、试点地区和试点时间
(一)试点地区。我委确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 浙江省、广东省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省份。其他省份结合实 际情况选取试点城市或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时间。2019 年 2—12 月。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试点地区和试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 识规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重要性,以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 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保障医疗安
全为落脚点,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
(二)试点先行,总结经验。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 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在“互联网+ 护理服务”的管理制度、服务模式、服务规范、风险防控以及价格支 付政策等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总结推广有益经验。
(三)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 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监督指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公布 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举报。
(四)加大宣传,正确引导。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试点 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培训,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公众宣传教育, 引导正确就医观念,防范医疗安全风险。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广 大护士的培训教育,提高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新型业态和服务模式 的认识,强化执业安全意识,不断规范服务行为,为群众提供高质量 的护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