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印发通知 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稿件来源:财政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9-02-03

财政部网站近日消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 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医疗机构接受其 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 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 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 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企业集团内单 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四、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 定执行: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 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5〕86 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 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 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 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 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 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 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 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 通知规定执行。